
9月8日,北京广播电视台《法治进行时》栏目报道了一宗内幕交易案:某公司董事长向自己的明星女友泄露内幕信息,意图操纵证券市场“割韭菜”鼎信天下,却因重组失败反亏损500万元。事后,二人均被刑事拘留,相关现场画面也首次公开。

北京市监管部门认定,该投资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,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通话,其通过信托计划及个人账户进行的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,交易行为明显异常,且无法提供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。由于交易最终亏损,无违法所得。
该案此前已于2022年1月由《每日经济新闻》报道。当时报道称,一名投资者因听信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消息,通过信托计划进行交易,不但亏损500余万元,还被处以40万元罚款。

经公开信息显示,该案中被处罚的投资者为楚轶男,1988年生于吉林省长春市,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,曾为2004年雅典奥运会闭幕式“奥运宝贝”之一,参演过多部影视剧作品。

该案中当事人已在2022年被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鼎信天下,为何三年后仍被刑拘?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告诉“法度Law”,这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,包括案件移送、立案监督、证据转换与处罚折抵等多方面。
许浩律师指出,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,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需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。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、书证、电子数据等证据,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,但须符合刑诉法证据标准。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:前者采用“优势证据”标准,后者须达到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程度。本案中,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,仍需进一步按刑事标准补充侦查,只有证据达到刑事立案要求,才能移送公安机关,因此会出现时间差。
此外,若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,此前已执行的行政拘留或罚款可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。
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向“法度Law”表示,2022年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,2025年的刑拘属刑事追责鼎信天下,二者并不冲突,而是证券违法责任“行刑并行”追究的体现。
刘凯律师指出,楚轶男虽非内幕信息直接知情人,但其与郑某文关系密切,在敏感期频繁联系,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,属于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”。其通过个人账户及信托计划进行交易,并签订补充协议以规避监管,尽管最终亏损,仍构成内幕交易,因此被处以40万元罚款。
而刑事层面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条,内幕交易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刑期可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。刑事程序须经公安机关侦查、检察机关公诉和法院判决。
刘凯律师强调,若法院判处罚金,行政罚款40万元可在罚金中折抵,不会形成“双重处罚”。
为什么会“先罚款,后刑拘”?刘凯律师指出,第一,监管分工不同。内幕交易案件通常由证监会首先调查,掌握交易记录、通话往来、资金流向等证据,先行作出行政处罚。如果在调查中认定情节严重,证监会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,进入刑事司法程序。
第二,刑事程序耗时更长。公安机关在受理移送案件后,需要重新立案侦查、讯问涉案人、调取补充证据,并经过检察院审查、批准逮捕等环节。这个过程往往需要数年时间。因此出现了“2022年先罚款,2025年再刑拘”的时间差。
第三,数额和情节是刑责关键。楚轶男利用信托计划及个人账户买入同方股份,交易金额累计超过2500万元,远超一般行政违法的程度,属于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。虽然其最终亏损500余万元,没有违法所得,但内幕交易的本质危害在于破坏市场公平和投资者信心,不以是否盈利为判断标准。因此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刑拘,进入刑事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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